將愛車借給無證的友人,而且這位友人謊稱自己“有駕照”,車主是否需要擔責?租賃共享汽車,出了事故,除了墊付車損費用外,還要自付拖車費等費用,是否合理?
上述兩種情形,其中又涉及了哪些法律問題?今天,重慶晨報記者就最近發生的兩起案例(一起借車,一起租車),為你探討其中的法律問題。
案例1
借車給無證的朋友,車主擔責30%
近日,酉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糾紛,傷者將駕駛員、車主及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2017年,石某某將其所有的一輛輕型貨車借給無駕駛證的朋友劉某。同年1月17日夜間,劉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上的任某某受傷,在醫院治療了15天。
交警部門認定,劉某系無證駕駛,需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車主石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而傷者任某某,則不需要為事故承擔責任。
經司法鑒定,任某某傷殘程度屬于七級傷殘,誤工期365日、護理期150日、營養期60日;骨折內固定取出術+康復治療+輔助檢查,參照三甲醫院目前收費標準,費用評估4.0—5.0萬元。
因賠償費用未能達成一致,原告任某某將石某某兩人告上法院。在法庭上,石某某稱,朋友劉某聲稱自己有駕照,他并非明知其無證還借車,故不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車主石某某和肇事者劉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具體到該案,根據被告石某某和被告劉某的過錯程度及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車主石某某承擔30%的責任,肇事者劉某承擔70%的責任。
一審判決后,石某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案例2
租賃共享汽車爆胎,為啥租賃方負全責
8月26日下午4點左右,涂先生在EVCARD平臺上預約租車,隨后在附近的南岸區網點租到了一輛車型為四座的奇瑞EQ汽車。上車前,他和朋友胡先生按照平臺上的指示檢查了車身,隨后他們就開車上路了。
途中,坐在副駕駛位置的胡先生和朋友發現車子有些抖動,“像在坐按摩椅一樣”,于是他們便下車查看輪胎,發現沒有漏氣便又繼續上路。
晚上7點左右,胡先生和涂先生開車回家,胡先生中途先行下車離開,駕駛座上的涂先生則繼續開車回南坪。當他開到鵝公巖大橋往六公里方向準備下道時,只聽見“砰”的一聲像炸彈一樣,車子就停在了路邊,涂先生意識到是車子爆胎了。
涂先生立即給租車公司的客服打電話,對方表示將在一個小時之內趕到。然而,平臺工作人員并未如客服所說及時趕到,涂先生介紹,直到晚上11點40分左右,多等了兩個多小時后,維修人員才趕到現場。
工作人員對汽車輪胎進行了更換,并強制要求涂先生立即支付300元的維修費用。對這一點,涂先生和胡先生都表示質疑。
“從事故現場的圖片上看,爆破的輪胎原本就磨損非常嚴重,公司沒有及時對車輛進行檢測和保養,才有了這次意外。”胡先生說,爆胎磨損十分嚴重,他們想不通的是EVCARD平臺對此未做任何解釋,還讓他們賠了錢。
涂先生說,從南岸到北碚的快速路上,他們開了七八十公里,“當時已經感受到車子有很大的抖動”,他覺得,平臺沒有檢查出問題,如果在快速路上出事,他們的安全如何保障。
兩人多次致電EVCARD平臺客服,想要弄清楚此次事故的原因,想要對方提供有關車輛爆胎的鑒定報告或說明。“我們掏了錢、浪費了時間,不能這么不明不白就把事情自己扛了。”
目前,該事件還在進一步處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