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十分有必要建立符合客觀 經濟規律、也符合包括出租車司機和乘客利益、更加符合現代企業制 度的新型社會主義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規范出租汽車公司的組織和行 為,保護出租車投資人、出租車司機、出租車乘客合法權益,從法律 上確立了出租車股東司機的經營權、投資權、收益權和所有權,真正 實現“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
徐州租車公司****”。本公司 是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 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住所:徐州市XX 區……………………..。
第四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 管理機制。按《公司法》建立組織機構的同時,還要建立共產黨的基 層組織,在全公司員工中進行精神文明建設,并且依照《工會法》之 規定建立工會,關心員工的工作、生活、家庭和權益,建成真正的員 工之家。為了主動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可邀請行業管理部門、 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和指導,也可定期召開新聞聯系會。
第五條 重慶人民出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共產黨和人民政 府的領導下,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全面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依法從事各項合法的經營活動,還應依法進行公司管理;防止黑惡勢 力滲透,協助公安機關的治安工作;建立公司內部的回報社會機制, 以及建立公司內部的互助和共同抵御各種風險機制,努力追求良好的 社會效益,帶領全體員工奔小康。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宗旨:維護包括出租車司機和乘客的人民利益,構建 和諧的出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從根本上解決出租汽車行業長期無法 解決的投資與利益分配失衡、風險責任與利益分配脫鉤、駕駛員付出 艱辛勞動與報酬不協調、以及駕駛員無法真正享有社會保障和員工待 遇等難題。
第七條 經營范圍:主營出租汽車客運,兼營汽車租賃、汽車維修、 汽車駕駛員服務中介、汽車零配件銷售、汽車綜合服務。
第八條 注冊資本和股東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伍千萬元人民幣。(以募集實際額為準)
第九條 股東姓名、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見附表)
第十條 股東住址及身份證號碼(見發起人協議書、募集股東名冊)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的出資應于辦理驗資證明手續前繳齊,否則,未 按時出資的股東視為違約,除應及時繳足出資外,還應向按時足額出 資的股東支付違約金 2000 元;如因股東不認繳出資致使本公司無法 注冊成立而給按時出資的股東造成損失的,未認繳出資的股東應賠償 已按時足額出資的股東因公司未能依法注冊成立而造成的直接經濟 損失。
第十二條 公司登記注冊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正本至少三份。
第十三條 公司應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二) 股東的出資額;
(三)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向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股東大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
(四)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優先購買公司所增的注冊資本或其他股東依法轉讓的股份;
(六)公司終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 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 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八) 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遵紀守法;
(二) 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 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在創立大會召開后,認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 公司辦理登記 注冊手續依法成立后,根據出租汽車經營特點,由董事會決定投資(股 本)收回渠道和進度;
(五) 不得從事或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
(六) 無合法理由不得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
(七) 有責任維護公司形象,并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和其它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 項;
(四)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并、分立、改變經營范圍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 議;
(十一)修改完善公司章程。 6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的首次會議(創立大會)由籌備委員會主任(或代表 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個股東 為一個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 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對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和股本總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 式、修改章程、公司對外擔保等重大事務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 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大會應當每 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 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 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需股東大會決定的一般事宜,可由股東分別書面投票決定;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 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以出面委托他人 參加,行使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股東經通知后即不參加股東會有不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的,視為自動放 棄表決權。 如有惡意或明顯故意不通知部分股東而召開股東會,只是部分股東未 能參加股東會時,該次股東會所作決議無效,應重新對所以事項進行 表決。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應對所以事項制作書面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應 當在決議上簽名。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應妥善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公司登記注冊前,在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后 30 日內由發起人代表主持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 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 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 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 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選舉董事會成員十九名,其中獨立董事二名,其中職工代表一名;選 舉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二名,由董事長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 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關于公司組織機構設置的《創立大會的會決議》、《董事 會決議》、《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股東資格的合法證明,即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 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八)政府批準文件。
(九)核名通知書 (十)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的身份證復印件; 9 (十一)經營行政許可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 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也可在一輪經營權期內 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仍履行職務。改選后 10 日內 ,與下一屆選舉 產生的董事會成員、董事長、副董事長交接工作。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有嚴重違法行為或違反公司章程、公 司經營宗旨、重大決策失誤等,應引咎辭職,也可由董事會過半數成 員動議罷免,罷免董事長必須由股東大會過半數股東表決通過并重新 補選,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此后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長缺任時,由副董事長代行董事長的職權。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實行三分之二多數成員通過原則。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 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 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 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應于三日前通知副董事 長、董事、總經理、監事,如遇緊急情況,可提前四小時通知,如上 述人員經兩次以上同志且推遲一次會議時間后仍不參加會議,視為自 10 動放棄相應權利,董事會所作決議有效,上述人員均不得授權他人代 行參加會議職權。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 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 擔責任。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 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 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董事會會議應制作會議紀要和董事會決議,參加會議人員均應簽字。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 的情況。
轉自:徐州租車徐州捷辰鴻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