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摩托出租后釀車禍
車主被判連帶賠償12萬
車輛租賃給他人后發作交通事故,車主能否需求承當民事賠償責任?
2016年5月,40歲的鄧某駕駛摩托車沿廣州從化區某路途行駛,至某村路段與由小王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發作碰撞,事故形成鄧某、小王受傷。經交警調查認定:鄧某承當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小王承當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車禍發作后,鄧某立刻被送往醫院,事故形成鄧某多處骨折。幾次住院醫治后,鄧某于2016年8月出院。經司法鑒定,鄧某的傷勢構成一處九級傷殘和一處十級傷殘。
2016年11月,鄧某向從化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王按交強險范圍及責任承當共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20余萬元,車主李某承當連帶賠償責任。
2016年12月,該案開庭審理。法庭上,小王辯稱,鄧某追尾是招致此次交通事故發作的間接緣由,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經濟損失應由鄧某自行承當。但是,車主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也未提交書面辯論。
從化法院經審理查明,小王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的車主爲李某。交警部門依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說、檢驗鑒定等證據證明,鄧某駕駛機動車上路途行駛,在沒有確保平安的狀況下與前車堅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平安間隔,是形成事故次要緣由,小王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上路途行駛,是形成事故的主要緣由。經法院審查認定,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醫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金等總損失爲32萬余元。
地點: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
后果:法院最終判決爲小王和李某連帶賠償12萬元給鄧某,小王賠償6萬余元給鄧某。
根據:法院以為,機動車投保義務人購置機動車交強險是一項法定義務。在本案中,車主李某沒無為本人的涉事車輛購置機動車交強險,違背了法定義務。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形成損害,懇求侵權人小王和車主李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當連帶責任,契合法律規則,法院應予支持。故小王和車主李某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12萬元范圍內連帶賠償被告。超出交強險局部的損失20萬余元,由于侵權人小王承當事故主要責任,故應承當30%的賠償責任即承當6萬余元。
轉自:徐州租車徐州捷辰鴻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