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定租車公司對李先生的丟失承當七成的補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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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李先生租借同享電動自行車出事端,車輛經判定為機動車,在補償受害人丟失后,李先生將租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補償相關丟失。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定租車公司對李先生的丟失承當七成的補償職責。
原告李先生訴稱,其用手機APP租借了被告公司一切的同享電動車一輛,騎行過程中與行人身體觸摸,形成己方受傷、行人經搶救無效逝世的事端,為此支出了醫療費和補償金。涉案車輛經判定歸于機動車,現要求該公司補償32萬余元。
對此被告公司辯稱,其公司是合法運營的公司,對本案的事端不存在差錯,李先生與受害人之間簽定的寬和協議對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經查李先生事發時未滿18周歲,被告公司為某手機APP軟件的開發運營商,主營電動自行車的同享騎行效勞,該APP需實名認證,提示須年滿16周歲方可騎行。李先生實名注冊后,在一次騎行過程中與行人身體觸摸,兩邊倒地受傷,行人經搶救無效逝世。經判定,事端車輛歸于機動車,發作事端時行進速度無法斷定。交通事端證明中載明,李先生未依法獲得機動車駕馭證,駕馭未依法掛號的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進時未確保安全,因行人行走方向無法斷定,交通事端的成因無法查清。后李先生與行人家族達成補償協議書,一次性補償32萬元。被告公司提交車輛查驗陳述等依據,證明其公司供給的車輛經查驗質量合格,車型系經北京市交管局贊同上路的車型,其所購置的車輛中部分已處理行進證、掛號車牌,每輛車投保了10萬元的第三者職責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公司與李先生之間系車輛租借合同法律關系。首要,被告公司經過公司開發運營的APP供給的是電動自行車的同享效勞,但事端車輛經判定為機動車,無號牌無行進證,被告公司未盡到供給契合約好車輛的義務;其次,事發時李先生未滿十八周歲,無機動車駕馭證,雖被告公司提示制止十六周歲以下騎行且規則需實名注冊,但因其供給的車輛系機動車,向無機動車駕馭證的用戶供給,不契合國家對駕馭機動車的相關法律規則,亦不契合兩邊約好,被告公司的提示不能革除其應承當的補償職責;再次,其供給的系機動車,不管從車輛分量及限行速度,均非十八周歲以下未經專門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駕馭技術培訓的李先生所能掌控。綜合以上,被告公司在實行租借合同中違背法律規則,違背兩邊約好,構成違約,應對李先生的丟失承當補償職責。
此外,李先生作為用戶,應當自覺遵守路途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安全騎行、確保騎行安全,但其未確保安全,事發后未維護現場,對事端的發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對事端所造成的的丟失,亦應自行承當必定的職責。就兩邊職責份額的斷定,除了上述兩邊情形之外,考慮到本案觸及同享電動車騎行過程中發作的事端,對同享電動車的規范觸及路途交通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被告公司將不契合電動車規范的車輛,在未經車牌掛號及獲得行進證的條件下對全社會開發,法院酌定被告公司對李先生的丟失承當70%的補償職責,李先生自擔30%的職責。最終,法院判定被告公司補償李先生各項丟失近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