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駕馭員承當60%,4位搭車者各承當10%,穩妥公司承當交強險內補償職責,車主及租借公司不承當補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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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酒后開著租來的車撞死了人,受害人索賠99萬元
2014年9月28日凌晨,市民謝冬與兄弟在臨海大田吃飯喝酒,以后駕馭從周均處租來的小型一般客車在臨海大路由東往西行進,其兄弟鄭星、高聰、周興、楊強喝酒后一同乘坐該車。2時25分,該車行進至臨海市大洋大街軒緣閣酒店前便道時,因超速行進且遇緊急情況時辦法不妥,與前方同方向靠路旁邊騎行二輪電動車的受害人方美香發作磕碰,造成方美香當場逝世。事端發作后,謝冬棄車逃逸。該事端經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路途交通事端確定書,確定謝冬負事端悉數職責,方美香不負事端職責。經查,小型一般客車實為余燕所有,放在周均處租借,投保在太平洋穩妥公司。2014年12月19日,謝冬因犯交通闖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原告方美香的老公朱士和后代朱強、朱飛以為,被告謝冬喝酒后駕馭車輛且超速行進,事發后棄車逃逸,未實行立即救傷員的報案職責,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當悉數補償職責;被告鄭星、高聰、周興、楊強事發前與被告謝冬一同喝酒,不對謝冬喝酒后駕馭車輛的做法加以勸阻,應承當連帶補償職責;被告余燕作為車主,將非營運的私家車放在被告周均處租借牟利;被告周均明知闖禍車為非營運車輛仍對社會進行公開商業租借,也應承當連帶補償職責。被告太平洋穩妥公司應在穩妥范圍內承當賠付職責。為此,三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謝冬補償給原告喪葬費24186元,處理喪葬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5000元,精力撫慰金50000元,逝世補償金80786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02276.50元,電動車丟失費2000元,算計人民幣991322.5元。被告鄭星、高聰、周興、楊強、余燕、周均承當連帶補償職責。被告太平洋穩妥公司在穩妥范圍內承當補償職責。
穩妥公司拒賠商業險,車主及租借公司稱不承當補償職責
對此,被告謝冬于2015年7月8日稱,對事端發作的事實和職責確定沒有貳言,對原告建議的丟失愿按法令規則承當補償職責。闖禍車輛是其向周均租來的,事端當天他和被告鄭星、高聰、周興、楊強一同喝酒,因為其他人沒有駕馭證,只能由他開車,不過其他人勸說過喝酒不能開車。
被告高聰稱,他和謝冬說過酒后不能開車。本次事端和他沒有關系,并且當時也及時報警了,他不應承當補償職責。被告鄭星、周興、楊強未辯論。
被告余燕辯論稱:本案合理的丟失應由太平洋穩妥公司先行賠付,缺乏部分由謝冬承當補償職責。依照相關規則,她的車輛是合法租借的,未違背任何法令規則,不應承當補償職責。
被告周均辯論稱:他租借轎車時有約好不能喝酒駕馭,不能逃逸。依照相關規則轎車租借如今不需要營運答應,他不承當事端職責。假如要承當職責也不是連帶補償職責,而是差錯職責。
被告太平洋穩妥公司辯論稱:該車的確在太平洋穩妥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車主余燕以租借方法將車輛租給謝冬駕馭,交通事端確定書載明謝冬是喝酒駕馭,事端發作后逃逸,依據穩妥條款該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承當墊支職責,商業險回絕賠付。
法院說法
穩妥公司承當交強險內補償職責
其他駕馭員承當60%,4位搭車者各承當10%
法院審理發現,2014年9月27日,被告謝冬向被告周均租用被告余燕的小型一般客車,兩邊簽訂了《轎車租借合同》,合同載明“嚴禁酒后開車”等內容。此外,該車在太平洋穩妥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穩妥,穩妥條款載明“穩妥人革除職責景象有:喝酒、服用國家控制的精力藥品或許麻醉藥品;交通闖禍后逃逸;等等”,穩妥期限為2014年9月11日0時至2015年9月10日24時。
法院審理后以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依法受法令維護。
被告太平洋穩妥公司依法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當民事補償職責。超越部分,依據穩妥合同約好,被告太平洋穩妥公司不承當補償職責。
被告謝冬作為事端直接侵權做法人,依法承當民事補償職責。被告鄭星、高聰、周興、楊強與被告謝冬一同喝酒,喝酒后乘坐被告謝冬駕馭的車輛,沒有盡阻撓酒后駕馭的職責,事端發作后,又未盡維護現場、搶救傷員、及時報警等職責,有一定的差錯,應承當相應的民事補償職責。
被告余燕、周均在租借車輛時,已盡留意職責,沒有違背法令禁止性規則,沒有差錯,不承當民事補償職責。
故法院承認被告謝冬負60%民事補償職責,被告鄭星、高聰、周興、楊強別離承當10%民事補償職責。三原告建議合理丟失中的逝世補償金110000元,由被告太平洋穩妥公司承當補償職責。逝世補償金余額697860元、喪葬費24186元、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2782.50元、交通費500元計人民幣725328.50元,由被告謝冬承當435197.10元補償職責,由被告鄭星、高聰、周興、楊強別離承當72532.85元補償職責。三原告建議合理丟失中的精力危害撫慰金16000元,由被告鄭星、高聰、周興、楊強別離承當4000元補償職責。
駁回三原告的其他不合理訴訟請求。
(文章中姓名均為化名)